原标题:上海首例“咸猪手”案件入刑,对待“咸猪手”该怎么办?
由于工作的关系,对于解除同居关系的男女接触的多了。大多数的人都能够文明友好地分手,但是也有一些人非常斤斤计较,更有一些人根本没有任何要对方赔偿的理由,就提出要求对方赔偿额外的青春损失费。
而提出这方面的要求的,大部分是女方居多。
听到这样的要求,我都是笑笑反问:“那你有青春损失,对方难道就没有青春损失了吗?你赔偿不赔偿人家呀?”
有些女方还蛮不讲理:“他没有青春损失,他能找到我就不错了。我的大好青春都被他耽误了,因此他要赔偿我的青春损失费。”
那言下之意就是,别人的青春不值钱!
碰到这样的事情,我都给他们耐心解释:对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纠纷,法院可以受理并且可以依法处理。但对于青春损失费问题,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也没有这么一说。因此,法律对这方面是不予支持的,你要求也是无理的。
有些人听了心服口服,但是还有些人听了不服气。
至于有些当事人还要求空床费和分手费问题,这更加可笑了,也可以说是变着法儿讹人。
即使是结过婚的男女,也不可能天天在一起,也会有空床的时候的;即使是结过婚的男女,也会离婚的,也会分手的,更何况是同居期间的男女?
因此要求空床费和分手费都是没有道理的,严格地来说,都是一种无理要求。
在我国,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男女未经结婚即同居生活是不合法的。
但是,同居生活的男女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感情好就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如果感情不好,就友好地分手。千万不要索要什么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和分手费等无理要求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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