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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岳岳”的《五环之歌》被诉侵权,终审判决来了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投稿 浏览:609次 时间:2019-10-17

原标题:“小岳岳”的《五环之歌》被诉侵权,终审判决来了

南都讯 记者蔡丽怡《五环之歌》是岳云鹏(昵称:小岳岳)最经典的代表作之一,该歌曲改编自《牡丹之歌》,最早见于2011年岳云鹏与史爱东合作的相声《学歌曲》,后来再次改编后作为宣传曲收录于《煎饼侠电影原声带》。

很明显该歌曲是小岳岳的恶搞之作,可岳云鹏却因为这首歌摊上事了,北京众得文化有限传播公司将岳云鹏及万达彩视、新丽传媒、天津金狐等相关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四被告停止使用电影《煎饼侠》第46至51分钟有关《五环之歌》的背景音乐,停止《五环之歌》宣传MV的互联网传播,并向四被告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25万元。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牡丹之歌》是词、曲作者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词作者乔羽及曲作者吕远、唐诃共同享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个合作作者不能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众得公司作为《牡丹之歌》的被授权人,对《牡丹之歌》著作权属于合作作者共有,不享有《牡丹之歌》的改编权。此外,法院认为,《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作品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环之歌》没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四位被上诉人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因此,法院终审判决,众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其实,岳云鹏因为《五环之歌》被诉侵权这事,已经烦恼很久了!他曾在蔡明引荐下找到《牡丹之歌》的原唱者蒋大为,想当面道歉,可没想到蒋大为并没有责怪他,反而放话说:“随便唱,随便改!”蒋大为对岳云鹏改编《牡丹之歌》表示理解,他说小岳岳是相声演员,相声讲说学逗唱,其中一项技能就是改编经典,因为经典所以才会改编。不过原唱者口头同意,并不代表小岳岳就一定有权改编,《五环之歌》唱火了之后,用到了大卖的电影中甚至是商业用途,惹来了著作权合作者之一的众得公司不服。

该案一波三折,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没有侵权”,驳回过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但众得公司继续上诉,终审判决还是认定“没有侵权”。

编辑:刘卫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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