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起诉书案件.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栋**楼**号,无业。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凌晨4时7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雨天驾驶蒙L****0号重型货车行驶至二广高速(二广方向)451KM+663M处时,撞上前方已发生事故的王某某驾驶的冀G****7(冀G****挂)号挂车左后部、前方正行驶的于某某驾驶的晋B****4号车左后部及道路右侧防撞护栏,造成被告人吕某某受伤、同车乘车人鲁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鲁某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鲁某某、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公安网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高速公路收费数据审计详细报表、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大同市**人民医院医学诊断意见书、大同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大同市**医院疾病诊断书;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于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出具证言;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责任编辑:张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