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表示,在现阶段情况下,原环保法已经暴露出诸多缺陷和不足,主要是立法理念已不适应时代变化的要求、法律定位不清晰、政府环境责任难落实、与单项法的衔接不顺等等。这几点也是此次修订的重点。同时认为,新法有四个特点:
一是定位合理,是定位在环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二是创新理念。近年来环保领域的一些主要理念和指导精神,如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保护优先等,新法中都有所体现。
三是完善制度。一些新的制度,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生态补偿等,新法都作了明确规定。现有的一些老制度,如环评、区域限批等,也进行了调整完善。
四是强化责任。增设了按日计罚、治安拘留等措施,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此次修法已最大限度凝聚了各方共识,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一部环保法,也为未来统一协调大环保“基本法”奠定了良好基础。
潘岳还表示,强化政府责任是此次修订的重点。原环保法存在一个很重要的缺陷,就是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流于形式。新法从多个方面强化政府责任,有了重大突破:新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了人大监督,强化了环境监察。
此外,还健全了问责机制。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等九种行为,新法规定对政府或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总体来看,新法为强化和落实政府环境责任奠定了法律基础。
潘岳说,“违法成本低”是我国环保法律法规长期存在的痼疾。此次修订环保法,将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作为重点,有了很大突破:
一是增设按日计罚。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一处罚,上不封顶,将极大地提高违法成本。
二是增设治安处罚。新法规定对“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等四种行为,可给予治安拘留处罚,这将极大震慑违法行为人。
三是增设连带责任。新法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新法在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也赋予环保部门一些职责和权限。比如,赋予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权,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
潘岳最后强调,新法从立法宗旨到监管措施,始终以如何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
例如,立法目的就是要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同时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环境质量负责,并通过环保规划确定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要求地方政府根据环保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按期达标;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环保部门实行区域环评限批。
但是,最终能否彻底改善环境质量,还要看新法能否贯彻落实。环保部门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时,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新环保法在这方面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
今后,环保部门履职,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不失职、不渎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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